编辑: 865397499 | 2019-08-26 |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 年11 月15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12 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韩剑锋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任亚刚 苟博程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 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 中节环 (北京)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 2017-030 ? 2?/?6?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现卓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跃峰 奥美玲 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3 年5月17 日,原告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 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
1、
2 号机组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合同》 (以下简称 《改造合同》 ) . 《 改造合同》约定,总承包价为1,030 万元.付款方式为0.5:2:2.5:4:1,即预付款 5%;
设备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付 20%;
安 装调试、经过试运
168 小时后,支付 25%;
性能测试合格满半年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合同总价发票后,发包方向承包方付到合同总 额的 90%;
最后留质量保证金 10%.性能测试验收合格满一年后 如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质保金. 原告已将合同约定的标的锅炉交付被告,被告已经验收并且已 中节环 (北京)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 2017-030 ? 3?/?6? 经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原告已将发票交付被告,按照合同第
4 条付款第 4.2 项约定安装调试、经过试运
168 小时后,支付 25%;
性能测试合格满半年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合同总价发票后,发包方 向承包方付到合同总额的 90%;
最后留质量保证金 10%.性能测 试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质保金.但被告仅向 原告支付了
250 万元,其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付 款.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2013 年5月17 日,本公司与北科公司签署了《山西兴能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
1、2#号机组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合同》,合同约定总 承包价为 1,030 万元.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改造,安装调试并正 常运行.截止上诉日北科公司支付合同款
250 万元,尚有合同款
780 万元未支付. 本公司起诉北科公司要求其支付合同款
780 万元 及利息 32.5643 万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7 年3月28 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 民初
39945 号民事裁定书,结果如下: 驳回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7 年4月10 日向北京市第 中节环 (北京)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 2017-030 ? 4?/?6? 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6)京0108 民初
39945 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山西省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7 年5月11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京01 民辖终
279 号民事裁定书,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 年8月15 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 民初
39945 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一、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 内,给付原告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款 7.5 万元, 并自
2015 年2月1日起至价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损失.
二、驳回原告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中节环 (北京)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 2017-030 ? 5?/?6?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于
2017 年9月4日收到该民事判决书,针对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于上诉期截止日前提起上诉,维护自 身权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诉讼未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阶段,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 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 民初
39945 号民事 裁定书.
(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 民辖终
279 号民事裁 定书.
(五)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6) 京民初
39945 号民事判决书. 中节环 (北京)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 2017-030 ? 6?/?6?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