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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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证券代码:831541 证券简称:中节环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 年1月5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16 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韩剑锋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任亚刚 苟博程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现卓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跃峰 奥美玲 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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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其他信息: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4.其他信息:
(四)基本案情:
2013 年5月17 日,原告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 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
1、2 号机组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合同》 (以下简称《改造合同》 ). 《 改造合同 》 约定 , 总 承包价 为1,030 万元 . 付款 方 式为 0.5:2:2.5:4:1,即预付款 5%;
设备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付 20%;
安 装调试、经过试运
168 小时后,支付 25%;
性能测试合格满半年承 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合同总价发票后,发包方向承包方付到合同总额 的90%;
最后留质量保证金 10%.性能测试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如无 质量问题,无息付清质保金. 原告已将合同约定的标的锅炉交付被告,被告已经验收并且已 经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原告已将发票交付被告,按照合同第
4 条付款第 4.2 项约定安装调试、经过试运
168 小时后,支付 25%;
性能测试合格满半年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合同总价发票后,发包方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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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向承包方付到合同总额的 90%;
最后留质量保证金 10%.性能测试 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质保金.但被告仅向原 告支付了
250 万元,其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付款. 原告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 民初
39945 号民事判决,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中节环 (北京)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依法改判支持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所有的诉 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用由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其上诉 理由主要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给北京北科欧 远科技有限公司的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并经过
168 小时,达到了付款 条件,但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迟迟不予付款,明显违约.双 方签订的《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 和#2 号锅炉低氮燃烧系 统改造工程施工整体验收单》明确了
2 号设备于
2013 年9月25 日 安装检验验收合格,1 号设备于
2014 年9月27 日安装检验验收合 格.根据双方签订的《低氮燃烧器改造 EPC 工程技术协议》第46 页第
7 款设备交付进度及工程进度计划约定,冷态动力场试验时间 是安装工作结束, 预计时间
2 天;
热态调试是冷态调试结束点炉后, 预计时间
2 天.因此,1 号设备安装调试经过
168 小时后是
2014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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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年10 月6日,2 号设备安装调试经过
168 小时后是
2013 年10 月8日,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阶段的最晚付款日应是
2014 年10 月6日.一审法院将第三阶段付款及后续付款混淆,认为第 三阶段付款条件没有成就,明显错误.
二、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在约定时间内主持双方确 认的第三方实施设备性能验收,严重违约,应视为验收合格.根据 双方签订的《低氮燃烧器改造 EPC 工程技术协议》第6条检验、调 试和性能考核试验:第6.6.1.2 条 在低氮燃烧器系统运行
168 小 时后的
3 个月内进行性能测试验收 ,第6.6.1.3 条 性能考核试 验由甲方(即: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主持乙方参加 .一 审法院遗漏设备应由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主持双方确认的 第三方对设备进行性能测试验收,并且应在燃烧器系统运行
168 小 时后的
3 个月内进行的重要事实.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 年4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 民终
818 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北京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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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要求支付质保金利息之外的一审其他诉 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案由确定正确,但脱离案件基本 事实对本案进行认定和处理,且所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导致处理失 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 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 下:
1、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 民初
39945 号 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 民初
39945 号 民事判决第二项;
3、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 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价款 772.5 万元,并向中 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逾期付款造成的相应利 息损失(其中,以257.2 万元为基数,自2014 年11 月1日起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
以412 万元为基数,自2015 年8月1日起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
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驳回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 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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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68680 元,由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
2300 元(已交纳),由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负 担6638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
68680 元,由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
2300 元(已交纳),由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负 担6638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终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法 律的认可,对公司的经营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资金运营及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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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 民初
39945 号民事判 决书.
(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 民终
818 号民事判决 书.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4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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