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7-03-10 |
4 ― 本公司及卖方的资料 本公司为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本集团主要从事风力 发电业务. 截至本公告日期,卖方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卖 方的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於本公告日期,卖方持有买方已发行股本约23.17%. 出售事项的财务影响 於完成后,估计本公司将就出售事项确认收益约733,000港元,乃按代价及该投资的代价的 差额计算. 本集团将予确认出售事项所产生收益的实际金额,将有待本公司的核数师最终审计后作实. 董事预期,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 (经扣除直接应计的开支后) 将用於其他未来潜在投资机会 及或本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 进行出售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的公告.本集 团以11,518,920港元的总代价收购及认购买方28,000股股份 (分别占买方於二零一七年十月 三十一日及於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 20%及23.17%) ,并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落 实完成. 诚如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的公告所述,董事会认为该投资为本集团将其业务组合 拓展至中国电子产品贸易界的良机.董事会当时相信,该投资将会为本集团带来稳定溢利来 源,旨在将股东的利益提升至最高. 然而,由於电子产品贸易市场竞争激烈,董事认为,出售事项为本集团提供退出机会,以变 现其於买方的部份投资,从而将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用於其他未来潜在投资机会及或本 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 鉴於上文所述者,董事会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买卖协议的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所订 立,且属公平合理. ―
5 ―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出售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 超过5%但全部低於 25%,故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 14章项下的须予披露交易,并因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 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股东批准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中国瑞风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27) ,一间於开曼 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 指 根蚵粜榈奶蹩罴疤跫瓿沙鍪凼孪 「代价」 指 出售事项的总代价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 指 卖方根蚵粜槌鍪巯酃煞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并非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的第三方 「该投资」 指 卖方以11,518,920港元的总代价收购及认购买方28,000股股 份 (分别占买方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及本公告日期已发 行股本约 20%及23.17%) ,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落 实完成 ―
6 ―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 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买方」 指 华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 有限公司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买卖协议」 指 由卖方与买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的买卖协议 「销售股份」 指 买方股本中的每股面值0.01港元的15,104股普通股 (占买方 於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12.5%) 「卖方」 指 进盈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本公 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的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中国瑞风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张志祥 香港,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执行董事为张志祥先生 (行政总裁) 、宁忠志先生、李天海先生及彭子玮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