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7-03-10

(vii) 订约方於买卖协议所作保证於买卖协议日期及直至完成止期间属真实、准确及并无误导成分,而卖方亦於完成前就目标公司业务管理履行所有承诺;

及(viii)买方董事会通过批准买卖协议之决议案. 订约双方同意尽力促使达成上述先决条件.倘有关先决条件未能於签立买卖协议后3个月内(或卖方与买方可能协定之较后日期)达成,买卖协议将告终止及终结,以及除买卖协议有关通知、保密、司法权及其他杂项之若干条款仍属有效C3C外,订约方於买卖协议下再无任何权利或义务,惟买卖协议终止前产生之权利及义务除外,且不损害买卖协议项下或法律另行规定之申索权或其他权利及补救措施. 完成 销售股份将於完成日期前以买方名义登记. 於完成时,本公司将间接拥有目标公司25 % 股权.目标公司之财务资料将不会合并计入本集团财务报表. 有关卖方之资料 卖方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卖方主要业务为制造及销售笔记本型电脑、迷你音响及视频广播器以及零部件.卖方为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鸿海精密」,其股份於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号:2317.TW ) 之附属公司,亦为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富联」,其股份已获准将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号:601138 ) 之股东. 鸿海精密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资讯科技、通讯、自动化设备、光电、精密机械、汽车、与消费电子有关之各种连接器、机壳、散热器、组装产品以及网络线缆装配等产品之制造、销售与服务. 工业富联之主要产品涵盖通讯网络设备、云服务设备、精密工具和工业机器人.工业富联致力提供以自动化、网络化、平台化及大数≈蒲Ъ凹际醴褡酆辖饩龇桨,藉以引领传统制造走向智能制造. 有关目标公司之资料 目标公司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目标公司之业务围其中包括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目标公司与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订立协议,此举将有助目标公 司於杭 州市场 推出5,000辆电 动车, 透过互 联网平 台重整 传统汽 车租赁行 业供 应链流程,以期为杭州市塑造以「互联网+智能环保安全交通生活」形象为特色之新城市标志.目标公司乃名列财富世界500 强企业之鸿海科技集团之联属环保旅游分享平台.目标公司专注於研究、实施及推广电动车业务模型以及场开发、推广及营运连同租赁及营销电动车等相关服务.其为电动车租赁解决方案供应商C4C及营运商.作为电动车租赁业务营运商,目标公司设有负责创新电动车业务模型及其网络建构之研究团以及企业化经验管理团.目标公司亦专注於研究共享经济、共享汽车、新能源汽车网约服务及其分租营运以及开发网约服务应用程式. 於本公告日期,目标公司由卖方全资拥有. 下文载列目标公司之财务资料概要,乃摘录自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所编制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资料: 截至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二零一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 经审核 ) ( 经审核 ) 人民币千元 概约 人民币千元 概约 收益 2,095 11,276 除税前溢利 ( 亏损 )

20 (3,537) 除税后溢利 ( 亏损 )

14 (3,537)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目标公司之经审核资产净值约为人民币6,477,000 元. 进行收购事项之原因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研发、制造及销售消费电子产品,例如健身手环、GPS 个人导航设备、行动连网装置及电视机顶盒.本集团通过提供设计、原型机制造样机制造、制造、装配及包装产品而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本集团一直积极寻求具有增长潜力之新投资机遇,以为股东创造价值.董事会认为,中国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具有庞大商业潜力.董事认为收购事项将有助本集团进军新行业并开拓中国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 董事认为买卖协议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而收购事项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集团及股东整体利益.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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