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7-03-22 |
(九) 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 品的区域;
(十) 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 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一) 未形成食杂店、 便利店、 超市、 商场、 烟酒商店、 娱乐服务场所等 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二) 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 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 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 第七条 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 居地、 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 村 (居) 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 居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5
0 0 人/ 个, 每 增加5
0 0 人增加一个零售点.零售点布 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除农村自然聚居地、 新型聚居地、 县 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 村 (居) 委 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和 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不 予设置零售点. 第八条 大型集贸市场按照经营户
5 0 户/ 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 零售点布局 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 按照 一店一 证 设置零售点:
(一)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设立的农村 商贸服务点.主营业务为农业生产资料 供应、 再生资源回收, 经营场所具有挥发 性物质或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除 外, 兼营日杂百货与农业生产资料供应、 再生资源回收的,卷烟陈列展卖区必须 与农资、 废旧物品有效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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