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7-03-26

及(ii)由长江 代表要约人提呈无条件强制性现金收购建议以收购 全部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之 人士已拥有及或同意将予收购之该等股份) ;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即本综合文件付印前确定当 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释义C5C「最后交易日」 指 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 (即股份於暂停股份买卖以待 刊发联合公告前於联交所买卖之最后交易日) ;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主板」 指 联交所设立及营运之主板;

「收购建议」 指 长江将代表要约人提出之无条件强制性现金收购建 议,以收购所有已发行股份 (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 动之人士已拥有及或已同意将予收购者除外) ;

「收购建议期间」 指 具有收购守则所赋予之涵义,即由二零一四年三月 十三日 (提示性公告日期) 起至截止日期下午四时 正或要约人可能根展菏卦蚓龆ㄑ映せ蛐薷氖展 建议之有关其他日期或时间止期间;

「收购价」 指 每股股份0.2151港元;

「要约人」 指 皇冠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之公司;

「离任董事」 指 该等现任执行董事林拿督及肖焕伟先生 (彼等拟於 完成后於根展菏卦蛩夹碇钤缡奔浯侨纹渲 务) ;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该等物业」 指 卓越大厦、潍坊市邮电宾馆及宁海沁园宾馆;

释义C6C「过户登记处」 指 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处,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31楼;

「相关期间」 指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即收购建议期间开始日 期) 前六个月之日期起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包括 该日) 止之期间;

「买卖协议」 指VXLCPL及Huge More (作为卖方) 、要约人 (作为 买方) 以及林拿督 (作为卖方担保人) 於二零一四年 三月六日就买卖销售股份而订立之协议;

「销售股份」 指1,069,308,000股股份,相等於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 本 (按於完成时之已发行股份1,529,600,200股计算) 之约69.91%;

「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东贷款」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结欠VXLCPL之 金额约为404,000,000港元之尚未偿还股东贷款;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及 「你的客栈控股」 指 你的客栈酒店控股有限公司,根⑹舸ε旱悍 律注册成立之公司,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为本公司 之全资附属公司;

释义C7C「你的客栈酒店」 指 你的客栈酒店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并为你的客栈控股之全资附属公司;

「VXLCPL」 指VXL Capital Partners Corporation Limited,一家於英 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於完成前,其由控股 股东林拿督全资拥有;

及「%」 指 百分比. 长江函件C8C香港皇后大道中183号 中远大厦19楼1901室 敬启者: 有关长江证券融资 (香港) 有限公司 代表皇冠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就收购卓越金融有限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皇冠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及 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及或同意将予收购之该等股份) 提出无条件强制性现金收购建议 绪言 谨此提述提示性公告、联合公告、延迟公告及进一步延迟公告.紧随於二零一四 年三月六日完成后,要约人於1,069,308,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於 贵公司於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69.91%.根展菏卦虻26.1条,要约人须就全部已 发行股份 (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之人士已拥有及或将予收购者除外) 作出无条件 强制性现金收购建议. 本函件连同本综合文件附录一及随附之接纳表格载有 (其中包括) 收购建议之条 款及其他详情、有关要约人之资料及要约人对 贵集团之意向.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本函件所用之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务请股东审慎考虑本综合文件中董事会函件、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独立财务 顾问函件所载之资料. 长江函件C9C收购建议 长江谨代表要约人根展菏卦虻26.1条按下列收购价就全部已发行股份 (不 包括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之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之该等股份) 作出收购建 议: 就所持有每股股份 现金0.2151港元 收购建议项下每股收购股份之收购价0.2151港元等同於买卖协议项下要约人支 付之每股销售股份价格. 收购建议於各方面均为无条件,故此并不以所接获之任何最低接纳水平为条件 或受任何其他条件所规限,而收购建议须於寄发本综合文件之日期后至少21日可供 接纳. 要约人无意修订收购建议之条款、提高收购价或延长接纳收购建议之最后时间, 且并无保留作出上述行动之权利.除收购守则第18.2及18.3条所规定之完全特殊情况 外,要约人将不得延长超过指定日期之收购建议期间及提高收购价,故敬请 阁下垂 注本综合文件 「预期时间表」 一节所载之预期时间表. 收购价每股股份0.2151港元较: (i) 较本公司分别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即本公司之最近期经审核综合 年度财务报表之编制日期) 及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之股东亏绌状况每股 约0.054港元及每股0.062港元有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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