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7-03-28 |
(八)审核委员会应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外聘审计师保持 周期性联络,每年与公司外部审计师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可采 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审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核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7.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核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审核委员会应考虑於该等财务 报告及帐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及不寻常事项,并需适当 考虑由公司总会计师、公司外聘审计师提出的事项,并特别关注下 列事宜: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开展审计活动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必须遵循的相关会计准则;
6.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有关财务申报的规定,包括专业和监管机构 近期公布的新规则,并t解其对财务报告的可能影响.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核委员会根魅翁嵋椴欢ㄆ谡倏嵋,每年举行 不少於两次例会.审核委员会应配合公司对外公布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至少於每次报告公布前召开审核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审核委 员会主任可以自行或应外聘审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的要求召集会议. 董事会、任何一位审核委员会成员也可提议召开审核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 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主持. 审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四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办理以下日常事务: 1.在每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日,向审计委员会成员分发会 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2.负责会议记录及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并将会以记录送交出 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3.在会议结束后十四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分发会议记录. 审核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