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0 208.37 94.75% 11.54 5.25% 合计3,300.67 3,039.79 92.10% 249.34 7.55% 11.54 0.35%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孙蕊律师见证.经审查,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10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