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7-03-31
帝斯曼营养产品中国企业一般销售条款 CH DSM ) Sept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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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1.1 本一般销售条款( 本条款 )适用于帝斯曼维生 素(上海)有限公司、帝斯曼维生素(山东)有 限公司、帝斯曼维生素(湖南)有限公司、帝斯 曼维生素(长春)有限公司、帝斯曼维生素(四川)有限公司、帝斯曼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 司或任何其他帝斯曼营养产品中国企业( 帝斯曼 ) 与客户( 客户 )之间有关产品和/或服务 (产品和服 务以下共同均简称为 产品 )的要约、销售和交 付,以及帝斯曼与客户之间所有的交易. 1.2 通过以本条款为基础订立合同,客户同意本 条款适用于将来的所有交易,即使这一点在将来 的交易中没有明确说明. 1.3 帝斯曼明确拒绝客户一般条款的适用.并且 本条款取代双方先前关于产品销售和交付的任何 和所有口头和书面的报价单、通讯、协议和共 识.本条款应优先适用并取代客户订单上和客户 提出的任何和所有的条款和条件.若帝斯曼未对 客户提出的条款和条件提出反对的,其不得解释 为帝斯曼接受客户提出的条款和条件.即便帝斯 曼开始履行或进行交付也不得视为或构成帝斯曼 接受客户任何条款和条件.若本条款和客户的任 何条款和条件有差异的,本条款和帝斯曼随后的 通讯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订单的确认和产品 的交付,均构成一项反要约而并非对客户提出的 以上条款和条件的接受.客户的任何通讯或行 为,若构成对帝斯曼产品交付的同意或对产品交 付的接受,应构成客户对本条款无条件的接受. 1.4 帝斯曼有权随时对本条款进行修改.帝斯曼 将以向客户发送修改后的本条款、或其他方式通 知客户对本条款的修改.修改后的本条款从通知 作出之日生效.修改后的条款适用于通知作出之 日后帝斯曼与客户之间达成的所有交易. 1.5 帝斯曼与客户同意,以电子方式进行的通讯 同样具有效力、可执行性和约束力.帝斯曼与客 户之间任何的电子通讯应具有原件的效力,应被 认为是书面的形式.帝斯曼使用的电子通信系统 应作为该等电子通信内容、发送时间和接收时间 的唯一证据. 2. 报价单、订单和确认 2.1 除非斯曼另行声明,帝斯曼的报价单,无论 其为何种形式,均对帝斯曼没有约束力,其仅仅 构成一项对客户订单的邀请.所有帝斯曼作出的 报价单均是可以撤销的和随时予以变更的且无需 另行通知.除非帝斯曼书面确认订单,或者帝斯 曼和客户相应地签订销售合同(确认订单和销售 合同以下共同简称为 帝斯曼确认书 ),否则订 单不具有约束力.帝斯曼有权拒绝任一订单并无 须说明理由. 2.2 若实际购买量在特定期限内低于原估计或计 划的数量的,则原基于估计或计划的数量而作出 的报价将予以提高. 2.3 每次交付应视为一次独立的交易并且任何一 次不能交付不影响其他交付. 3. 价格 3.1 帝斯曼产品的价格和币种在帝斯曼确认书中 予以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帝斯曼的价格包 括标准包装但不包括与产品或产品交付有关的增 值税或其他类似适用税收( 税收 ).与向客户销 售产品有关的税金应由客户承担并计入帝斯曼开 给客户的发票中或单独开立发票.若帝斯曼给予 折扣的,该折扣仅仅与帝斯曼确认书中特定的交 付有关. 3.2 除非在帝斯曼确认书中明确标明价格的,若 成本价格的决定要素涨价的,帝斯曼有权对尚未 交付的产品予以提价.以上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帝 斯曼从第三方获得的原料和辅料、能源、产品、 工资、薪水、社保基金、政府赋税、货运成本和 保险费.价格的增加幅度不应超过价格决定要素 涨价的幅度.帝斯曼应将涨价事宜通知客户. 4. 付款和客户信用 4.1 除非在帝斯曼确认书中另有规定,付款应当 采用净金钱方式并且应当在产品发票上记载日期 起的 30(三十)天内支付到发票上标明的帝斯曼银 行帐户.任何支付的款项均不得扣除税金并且不 得用于任何抵销或抵偿索赔金额,抵销已经帝斯 曼确认或可强制执行的索赔的除外. 4.2 时间对于货款的支付而言至关重要.帝斯 曼,在不放弃其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就任何 逾期付款加收以 12%(百分之十二)年利率计 的利息,以上的逾期利息应自到期日起按日计算 至所有未付款项付清之日.帝斯曼因追讨逾期付 款而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专家费用、法院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应由 客户承担. 4.3 无论客户是否有相反意见,客户的每次付款 首先应用于支付司法裁判费用、法庭外费用和累 计利息,此后才能用于冲销客户最早拖欠的货 款. 4.4 任何与发票有关的异议,客户必须在发票上 记载日期起的 20(二十)天内书面通知帝斯 曼,否则视为客户接受该发票. 5. 交付和接收 5.1 除非在帝斯曼确认书中另有明确规定,产品 的所有交付条款为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 的地) ,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 地) 应按照帝斯曼确认书签署时法国巴黎国际 商会最新公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予以确 定.. 如果帝斯曼确认书项下交易为中国国内销 售,除非在帝斯曼确认书中另有明确规定,产品 的交付地点为帝斯曼指定仓库,客户负责从帝斯 曼指定仓库提货.产品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但 如因客户违约未能按时提货,则风险自帝斯曼在 指定仓库备妥产品时起转移至客户. 5.2 除非在帝斯曼确认书中另有明确规定,帝斯 曼的任何交付时间或日期均为估计日期且不具有 关键性.帝斯曼有权按照帝斯曼确认书中规定分 批交付产品且分别开具发票.任何产品的延迟交 付不应免除客户接收产品的义务,除非不可能合 理地预计客户会接受该等迟延交付的产品.产品 交付数量与帝斯曼确认书约定数量的差异不赋予 客户拒绝接收产品的权利.客户有义务接受产品 并按照帝斯曼确认书中规定的交付产品数量所对 应的价格支付货款. 6. 解除 6.1 就客户不正当的不接收产品、拒收产品、取 消帝斯曼确认书的行为,除了因这些行为给帝斯 曼造成的其他任何损失之外,帝斯曼有权要求客 户支付如下违约金: (i) 若帝斯曼无法将产品合理地转售给第三 方,则违约金为上述产品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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