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7-03-31 |
(ii) 若帝斯曼可将产品转售的,则违约金相当 于帝斯曼确认书中载明的产品价款的 50% (百分之五十),除非客户能证明帝斯曼 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小于 50%(百分之 五十)的价款或根本没有遭受损失. 7. 检验和标准的符合 7.1 产品于交付时和产品于处理、使用、混合、 配植、加工、运输、储存、进口和销(转)售( 使用 )时,客户应当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定交付的 产品符合在帝斯曼确认书中载明的双方同意的标 准,如果帝斯曼确认书中没有载明的标准,则符 合至交付时帝斯曼最新使用的标准. 7.2 就通过合理检验于交付时能发现的表面的缺 陷、瑕疵或短缺而言,异议须于交付日起
7 日内 以书面通知并送达帝斯曼;
而任何其他的索赔 (如隐蔽瑕疵)应于其已呈现或应当呈现之日起
7 日内,但至迟不超过下述两个期限中的较短 者:(1)产品交付日起的
6 个月或(2)产品保 质期,以书面形式向帝斯曼提出.产品的使用或 加工应被视为交付之日对产品无条件的接受以及 对与产品有关的所有索赔的放弃. 7.3 交付的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应由帝斯曼按照帝 斯曼使用的分析方法对帝斯曼留存的在同批次产 品中获取的样品或记录进行分析而决定.如果双 方对于相关批次产品的质量存有争议,帝斯曼将 把该批次代表性样品提交客户可合理接受的独立 实验室进行检验以确定争议产品是否符合标准. 该实验室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主张未受 支持的一方承担实验室检验费用. 7.4 除非客户不能合理地被期待接受剩余合格产 品,部分产品的缺陷不赋予客户拒绝接收全部产 品的权利.异议(若有)不影响客户如第
4 条所 述的付款义务. 8. 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 8.1 产品的风险应根据本条款第 5.1 条适用的价 格术语或规定转移至客户. 8.2 直至帝斯曼收到产品的全部付款,包括所有 费用如利息、规费和其他费用时,产品的所有权 才转移给客户.此前产品的全部法定和利益上的 所有权仍由帝斯曼拥有. 8.3 若发生按照本条款第
16 条规定的终止事宜 的,在不影响其他任何权利的情况下,帝斯曼根 据所有权保留之规定有权要求立即收回或重新占 有产品. 9. 品质保证的限制 9.1 帝斯曼仅保证,产品于交付时是符合标准 的.若产品不符合该保证(按照本条款第
7 条规 定予以确认)的,帝斯曼可在合理时间内选择免 费对产品进行修理或掉换,或者在原发票金额中 予以相应减少.帝斯曼的义务仅限于对产品的修 理、掉换或相应减少产品金额. 9.2 帝斯曼的修理、掉换或减价的义务仅在收到 客户及时的关于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通知时发生. 如果适用的话,原产品应按照本条款第
7 条退 回. 9.3 以上保证是排他性的并且替代任何其他的保 证、陈述、条件或条款(无论其为明示的、暗示 的、法定的或约定的等),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商 业适销性、任何特定目的的适用性、或不涉及任 何侵犯有关产品知识产权权利主张的保证. 10. 责任限制 10.1 帝斯曼仅对客户与产品及其使用有关的或产 生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且所有索赔的累计责任不 超过瑕疵批次产品的销售价款. 10.2 帝斯曼对于客户和任何人就任何特殊的、偶 然的、间接的、结果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损失、 成本或费用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丧失商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