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7-04-02 |
一、合同风险提示
1、 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中泰化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合同主要内容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如实际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与 本公告发生重大变化,则公司将另行公告.
2、合同的履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
2012 年10 月31 日.
3、合同标的:电石采购.
4、本合同对稳定本公司电石原料供应,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合同需方: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供方:新疆圣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益民街
1868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29,643.6392 万元 法定代表人:翟纯勇 主营业务:聚氯乙烯树脂、离子膜烧碱的生产、销售.
2 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 99.651% 股权. (2)新疆圣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托克逊县阿拉沟沟口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圣雄 主营业务:矿产资源项目的投资;
煤化工、盐化工系列产品的加工制造及销售. 新疆圣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新疆圣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林圣雄.
2、 公司上一年度向新疆圣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采购电石金额 1564.24 万元 (不 含税) .
3、履约能力分析: 新疆圣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电石的生产销售,目前电石年生产能力 为50 万吨,具备履约能力. 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义 务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合同履行期间内为供方向需方提供电石.
2、 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中泰化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3、合同金额:单价
2950 元/吨(出厂价,280L/KG≤发气量≤300 L/KG) ,数量
80 万吨,总金额 23.6 亿元.按GB10665-2004 标准验收.
4、履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
2012 年10 月31 日.
5、结算方式:需方自提.每周结算一次,供方发票到后及时结算.如遇特殊情
3 况超过两周未付,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应为需方违约,供方有权终止合同.
6、违约责任: (1)供方按合同量年
40 万吨下浮 15%,不予追究供方责任,供方生产的所有 电石,需方必须优先使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供方电石. (2) 如需方由于生产不正常或设备检修导致未按约定提货, 应提前五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供方,经供方确认可免予追究责任.若由于非不可抗力造成需方需求量减 少,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供方有权自行安排出售电石,即需方连续三周不 能按双方约定数量提货,本合同无法履行则视为需方违约,供方有权终止合同,需 方按照未完成合同量货款总价赔偿给供方. (3) 如供方由于生产不正常或设备检修给需方造成供货量不足, 应提前五个工 作日书面通知对方.经需方确认可免予追究责任.若由于非不可抗力造成未达到供 货数量,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则视为供方违约,需方有权 终止合同,供方同样按照未完成合同量货款总价赔偿给需方. (4)合同终止,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人民币壹亿元. (5)如遇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解决.双方 互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