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7-04-08 |
15 日内完成. 协议 B 协议 B 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订约方 卖方 B: 青岛康大兔业发展有限公司 买方 : 青岛康大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养兔场资产 养兔场(包括养兔场资产)建於土地 B,总建筑面积约为 61,018.0 平方米.养兔场自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以来已停止经营.紧接订立协议 B 前两个财政年度,养兔场并 无产生任何利润. 代价及支付条款 出售养兔场资产之代价为人民币 4,776,000 元(相等於约 5,369,925 港元),将於完成后 由买方悉数支付予卖方 B.
4 出售养兔场资产之代价乃由买方与卖方经参考(i)独立估值报告所述养兔场资产於二零 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公平值人民币 3,980,000 元(相等於约 4,474,937 港元);
及(ii) 较估值溢价 20%后公平磋商达致. 先决条件 出售养兔场资产须待达成下列条件后,方可作实: (1) 卖方 B 及买方已从有关政府机关及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联交所、证监会及新 交所)取得协议 B 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所有必要批准;
及(2) 卖方 B 及买方通过根说雀髯灾菊鲁滔冈蚣八惺视梅膳夹 B 及 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所有必要董事会及/或股东决议案. 完成 出售养兔场资产将於达成协议 B 之所有先决条件起计
15 日内完成. 有关本集团、卖方 A、卖方 B 及买方之资料 本集团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生产及买卖食品、养殖及销售家 畜、家禽及活兔. 卖方 A 卖方A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卖方 A 之主要业务活动为养殖及销售家畜及家禽. 卖方 B 卖方B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卖方 B 之主要业务活动为养殖及销售活兔.
5 买方 买方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由高思诗先生(本公司董事兼控股股东)拥有40%,并由高岩绪先生、张琪先生及安丰军先生(彼等均为董事)分别拥有 5.3%、 3.3%及1.3%. 买方为土地拥有人及其主要业务活动为买卖建筑物?.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鉴於养鸡场及养兔场已於十多年前建立及位於城区,卖方於二零一六年五月接获有关 政府机关的通知,现有环保措施无法控制污染,而流出的污染物又影响周边一带,尤 其是位於土地附近的一间教育机构.卖方获建议重建楼宇以及养鸡场及养兔场的家禽 设备以为持续经营改进环保措施. 由於(i)本集团拥有其他设备及农场可养殖鸡及兔;
及(ii)置换可改进环保措施之设备将 需大量成本,董事会认为关闭养鸡场及养兔场较持续经营更为经济.此外,管理人员 无法预见於并无录得溢利的情况下收回持续经营该等农场产生的重置成本.因此,养 鸡场及养兔场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终止经营.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买方接获青岛黄岛区地方政府的通知,地方政府准备就重建购 回土地,且预期土地将出售予位於土地附近的一间教育机构. 鉴於(i)养鸡场及养兔场自二零一六年十月起终止经营且大部分养鸡场资产及养兔场资 产已闲置及废弃;
(ii)由於设备不再符合现有环保标准,养鸡场资产及养兔场资产并无 商业价值;
(iii)本集团并无拥有土地,且将无法与地方政府就出售土地以及养鸡场资产 及养兔场资产之损失(如有)作出弥补进行磋商,买方为市场上唯一向本集团提供购 买养鸡场资产及养兔场资产要约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