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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号政:450001 :0371-67657910 传:0371-67658535 子信 :[email protected] 人: 彦征 2.3 各、区、 市 技术 局(以下 技术 局) 本 政区域内 产品 产可后和工作. 工业产品 产可办公室(以下 可 办公室) 本 政区域内 产品 产可日常工作. 县 以上 技术 局本政区域内 产品 产可检查工作. 2.4 产品 产可检工作 指定 检 机构承担,检 机构名单及检 产品 围件1.根据工作 ,国家 检总局 对承担 产可检工作 检 机构 动态 整.
3 企业 产可基本条件 企业 产可,应当 合下列条件: 3.1 有 业执 , 围报产品;
3.2 有与所 产产品 应 专业技术人员( 件2);
3.3 有与所 产产品 应 产条件和检 手段( 5.
2、 件2);
3.4 有与所 产产品 应 技术文件和工 文件( 件2);
3.5 有健全有效 制度和 任制度( 件2);
3.6 产品 合有关国家标准、 业标准以及保 人体健康和人 、 产安全 ( 5.
1、 件2);
3.7 合国家产业政 定,不存在国家明令 和 止投 建 后工 、 、 染境、 情况. 如、境、 业健康安全 体中协保中心 州审核中心工作 :059187673069 传:059187674025 :www.fqac.org
3 根据《国务 关于发布实施〈促 产业 构 整暂 定〉 决定》(国发[2005]
40 号)及《产业构整指导 录(2005 年本)》 制 中机械 分22 定, 止新建 径400 毫 及以下各 合剂 制.律、 政 有其他 定,应当 合其 定.
4 可序4.1 和受 4.1.1 企业 办产可时,应当向其所在地 技术 局提交以下 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 产可书》.《全国工业产品 产可书》中 产品 别 栏填写 , 产品名 栏填写 , 产品单元 栏按
1 产品单元栏填写, 格型号 栏按
1 产品 格栏及填写 明填写. 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 办产可,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 《全国工业产品 产可书》. 4.1.1.2 业执 复印件. 4.1.1.3 产可复印件( 于产可有效期届 新提出 企业). 4.1.1.4 产业政 方 明性材料.凡含径400 L及以下各 合剂 产可企业,应根据《关于工业产品 产可工作中严格执 国家产业政 有关 》(国检[2006]632 号) ,提供 发展改 委、 委( 委)审核企业 合产业政 明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技术 局、审查 及全国 可 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 加企业公 . 4.1.2 技术 局收到企业 后,对 材料 合实施 则 ,准予受 ,并收到企业 之日
5 日内向企业发 《 政可受决定书》;
对 材料不 合本实施 则 且可以 正到,应当当场或 在5日内向企业发 《 政可材料 正告 书》一次性告 . 期不告 , 收到 材料之日 即为受 ;
对 材料不 合《中华人 共和国 政可》和《中华人 共和国工业产品 产可条例》 ,应当作出不予受 决定,并发出《 政可不予受 决定书》. 4.1.3 可 办公室应当 受 企业 之日
5 日内将 材料报 审查 . 4.1.4 技术 局作出 产 可受 决定之日 ,企业可以 产取产品.企业 产 产品, 必 承担 产可产品检 任务 检 机构, 依据本实施 则 定批批检 合格 (同 一施工 产品为一批),并在产品或 包、明书标明 制品 后,方可 售.对国家 检总局 作出不予 可决定 ,企业从作出不予 可决定之日 不得 产 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 收到企业 材料后,应制定核查 划,提前
5 日 企业,同时将核查 划抄 所 在地 可 办公室. 4.2.2 技术 局根据核查 划出察员,了 审查 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 , 如、境、 业健康安全 体中协保中心 州审核中心工作 :059187673069 传:059187674025 :www.fqac.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