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7-04-10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ZHENGZHOU GAS COMPANY LIMITED* 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号:3928) 撤销经修订建议A股发行及 上市申请 本公告乃根鲜泄嬖虻13.09(1)条而发出.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九日,议决撤销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之经修订 建议A股发行及上市申请. 本公告乃根鲜泄嬖虻13.09(1)条而发出.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及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七日之 公告,(ii)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零八年四月十日及二零零九年四月三日致股东之 通函,及(iii)日期分别为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及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之 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结果公告,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建议A股发行及经 修订建议A股发行 (统称 「A股发行文件」 ) ,及(iv)本公司与华润燃气控股 (股份代 号:1193)日期分别为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及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之 联合公告 ( 「联合公告」 ) .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及词语与A股发行文 件及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九日,议决撤销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之经修订建 议A股发行及上市申请,此乃经考虑A股上市申请之保荐人的建议:由合营公司收 购54,041,510股本公司内资股可能被中国证监会视为本公司控制权变动,可能导 致取得上述上市申请之批文时出现重大障碍.

2 背景 根A股发行文件,董事会议决而股东批准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向中国公众 及机构投资者发行最多达42,000,000每股人民币1.00元之A股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A股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建议发行A股之详情,请参阅A股发行文 件.有关A股上市申请之文件已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向中国证监会递交,而个案亦 已获正式受理. 於取得A股发行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批准期间,郑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华润燃气控股之全资子公司华润燃气投资订立数份协议,以发掘在郑州 之潜在合作机会 ( 「潜在合作」 ) .潜在合作涉及由合营公司 (将由华润燃气投资及 郑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持有80%及20%权益) 收购54,041,510股本公 司内资股 (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43.18%) ( 「股份收购」 ) .有关潜在合作之 详情请参阅联合公告. 由於成功完成股份收购将导致由郑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彼将於从郑州 燃气公司划拨取得代表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43.18%的本公司54,041,510股内 资股后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向华润燃气投资控制之合营公司转让本公司全部已 发行股本约43.18%,本公司A股上市申请之保荐人建议本公司应考虑撤销上市申 请,理由是中国证监会可能认为股份收购 (於完成后) 为本公司控制权变动,此或 会对取得上市申请之批准构成重大障碍. 决议案 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九日,董事会议决撤销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之A股发行及上市 申请,此乃考虑到成功上市之可能性及上市申请产生之持续费用而作出.董事相 信,撤销A股发行及上市申请将不会对本公司之发展构成不利影响,理由是经修 订建议A股发行中建议利用所得款项作为融资的大部分项目如郑州市燃气高压环 线工程、建设加气站、收购煤制气资产等已经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或银行借款提供 全部或部份资金. 由於决定撤销A股发行及上市申请,载於A股发行文件之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建议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与建议修订议事规则及建议采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 不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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