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7-04-10

及?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白色代表委任表格最迟须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星期一) 上午十时正交回. 填妥及交回法院会议或股东特别大会各自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亲身出 席有关会议并於会上表决.在此情况下,已交回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遭撤回. 根鲜泄嬖蚣笆展菏卦蛑娑,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股东名册将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星期一) 至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星期三) (首尾 两日包括在内)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决定计划股东出席法院会议并於会上表决以 及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权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期间并非用 作决定享有计划项下之计划股份之权利. 股东名册将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 (星期四) 至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星期一) (包括首 尾两日) 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决定合资格享有计划项下权利之计划股东,期 内将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 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其股份之股东 本公司不会承认以信托方式持有任何股份之任何人士.就任何实益拥有人而言,倘其 股份以登记拥有人之名义登记,则彼等应联络有关登记拥有人,就实益拥有人实益拥有之 股份应如何在法院会议及 或股东特别大会上表决之事宜向有关登记拥有人发出指示及 或与其作出安排.有意亲身出席法院会议及 或股东特别大会的实益拥有人,应直接联络 股东及独立计划股东应采取之行动ii 登记拥有人,并与登记拥有人作出适当安排,让实益拥有人能够出席法院会议及 或股东 特别大会并於会上表决.就此,登记拥有人可委任实益拥有人为其受委代表.登记拥有人 应根竟局鲁滔冈蚰谒邢喙靥跷,於有关法院会议及 或股东特别大会上委任受 委代表.倘登记拥有人委任受委代表,则登记拥有人须填妥及签署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并 须按本计划文件所详述之方式,於递交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之最后期限前交回. 就其股份寄存在中央结算系统内并以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 有限公司名义登记之任何 实益拥有人而言,除非有关实益拥有人属於获准以投资者户口持有人之身份参与中央结算 系统之人士 ( 「投资者户口持有人」 ) ,否则有关实益拥有人若有意就计划表决,必须联络其 股票经纪、托管商、代名人或其他有关人士 (彼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或彼已将有关股份寄 存於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 「其他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 ,向彼等发出有关表决之指示.就 以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 有限公司名义登记之股份之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及其他中央结算系 统参与者而言,彼等就计划作出表决之程序须根皇鄙е 「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及 「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 进行. 阁下应在递交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代表委任表 格之最后期限前联络 阁下之股票经纪、托管商、代名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士,让该人士具 有充裕时间向香港结算提供有关实益拥有人在法院会议及或股东特别大会上如何就股份 表决之指示. 阁下如为股份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之实益拥有人,也可选择成为登记股东,而且擞 权出席法院会议 (如 阁下为计划股东) 及股东特别大会 (作为股东) 及在会上表决. 阁下 可通过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 阁下之股份及成为该等股份之登记拥有人而成为登记股东. 就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股份及办理有关登记而言, 阁下将须向中央结算系统支付按每手 已提取股份计之提取费、按每张已发行股票计之登记费、按每份过户文浦』ㄋ凹 (如 阁下之股份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持有) 阁下之金融中介机构所收取之任何其他相关 费用.为符合资格出席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及在会上表决, 阁下应在递交过户文件 将股份转入 阁下名下之最后期限前联络 阁下之股票经纪、托管商、代名人或者其他有 关人士,让有关股票经纪、托管商、代名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士具有充裕时间从中央结算系 统提取股份及将该等股份登记在 阁下名下. 目录iii 页次 股东与独立计划股东应采取之行动.i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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