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7-04-10 |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 )[2010]民提字第
96 号《民事裁定书》 ,最 高院就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闻公司" )申请对南宁管道燃气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管燃气公司"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申请再 审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定,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代理人
1、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720 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22 层. 法定代表人:周立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瑞平,北京市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城南规划工业集中区黑五类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韦清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同强、张立飞,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3、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深圳市威特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文蔚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王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北京市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良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4、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
86 号金和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茂隆,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少华,北京市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由 2001年5月,本公司的前身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壮公司")迫 于中期业绩的压力,与深圳威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公司")就南管燃 气公司80%股权签订《转让协议》,前者将南管燃气公司80%股权虚假转让给后者. 由于该虚假转让行为侵害了本公司及广大股权的权益,2007年,本公司就该虚 假转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南宁中院受理了该案,经审理作出了斯壮公司与威特 公司于2001年5月1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于2001年6月12日签订的《补充 协议书》无效的一审判决.2008年4月,威特公司、新华闻公司和南管燃气公司对南 宁中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经审理于2009年7月20日作 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有关本案的诉讼及判决的详情请查阅本公司分 别在2006年11月7日、 2008年1月5日、 2008年4月19日、 2009年7月23日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登载的相关公告内容, 公告编号分别为: 2006―032号、 2008―001号、2008―0017号和2009-030号). 新华闻公司不服广西高院[2008]桂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 向最高院提出再审 申请.最高院于2010年5月21日以[2009]民申字第1377号《民事裁定书》对该再审申 请作出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有关最高院对本案的再审申请裁决详情请查阅本公司 于2010年6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登载的相关公告内容,公告编号为:2010―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