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7-04-10

二、最高院本案的审理裁定情况 最高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再审认为: 本案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3、211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 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二终字第

45 号民事判决 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初字第

47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也不存在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再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经广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本公司获得了胜诉,但由于本案错综复杂的原因 难以执行,为规避风险和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的利益,本公司于2010年3月11日与中 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公司" )签订了《转让协议》 ,本公 司将依据广西高院[2008]桂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所拥有的权 益以22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后者,该转让行为获得了本公司于2010年3月11日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于2010年4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权益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已办理完毕,该股权现也过户至中 燃公司,本公司已全部收到中燃公司支付的权益转让款22800万元. 在本公司与中燃公司签订上述《转让协议》时,双方均知悉新华闻公司不服广 西高院[2008]桂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为此双 方在《转让协议》中约定:鉴于新华闻公司已就南管燃气公司80%股权纠纷案向最高 院提起再审申请并向广西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如果最高院对该案立案再审和广 西区检察院对该案抗诉导致对广西高院的[2008]桂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的判决改判,造成转让标的的权益受损的,其损失全部由中燃公司承担,本公司不 因此退还任何本次转让的款项.因此,最高院对本案再审的最终结果对本公司本期 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有关该转让的详情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次交易的决议情况请查阅本公司 分别于

2010 年3月31 日、2010 年4月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登载的相关公告内容,公告编号分别为:2010―013 号、2010―014 号和 2010-017 号. 特此公告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0 年11 月27 日 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各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0) 民提字第

96 号 《民事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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