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7-04-11 |
30 日内,每平方米
1000 元 计算搬迁奖励,不足
50000 元的补足至
50000 元;
(2)第31 日起至
40 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 5%;
(3)第41 日至第
45 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 (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 10%. 第45 日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与第
44 日相同.
3、搬迁率奖励: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项目实 际情况划分出若干区域, 在签约奖励期限
45 日内, 相应区域内的 被征收户全部完成签约并腾空、交付房屋的,给予每个权证
2 万 元分组完成奖励;
整个项目地块内所有被征收户全部完成签约并 ―
5 ― 腾空、交付房屋的,再给予每个权证
3 万元全部完成奖励.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
1、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 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 8%的设备迁移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 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 4% 的设备迁移费. 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 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 调等补助费按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2、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 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 门机构评估确定.
(二)关于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 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 5%的提 前搬迁奖励费.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 估价格 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三)关于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 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限 内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
6 ―
1、不满
1 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 100%支付给房屋产权 人;
2、超过
1 年、不满
2 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 90%支付 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
2 年、不满
5 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 80%支付 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超过
5 年、不满
10 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 60%支付 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5、超过
10 年、不满
15 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 50%支 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6、超过
15 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 40%支付给房屋产权 人,60%支付给承租人.
(四)关于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 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协商的,应当按照《南京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实施.协商不成的,可 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营业用 房,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 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非 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 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其他规定
1、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 偿.被征收住宅房屋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