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7-04-11 |
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 (DB37/2801.7-2019)要求. 对于未被收集到的粉尘,建设单位要确保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中无组 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对于未被收集到的VOCS, 建设单位要确保无组织VOCS排放满足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 其他行业》 (DB37/2801.7-2019)限值要求. ②对于进料及输送粉尘、运输车辆动力起尘、粉煤灰、砂子堆风力起尘等,建设单位应通过在厂内定期洒水,将原料 堆放在封闭车间内,对粉煤灰、砂子等原料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确保粉尘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为 1.0mg/m) . ③对于运输车辆扬尘、料场粉尘,建设单位应通过加强物料运输和装卸管理、提高设备密闭性、硬化道路、保持路面 清洁、运输车辆覆盖和进出冲洗、定期厂区洒水降尘,并在厂房周围及道路两旁等凡能绿化的地带尽量种植乔木、灌木和 草坪,加强厂区周围环境的绿化等措施,确保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浓度满足《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2373-2013)表2中水泥行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4、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球磨机、摆渡车辆、空气压缩机及风机等的设备噪声,采取车间隔声、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 措施后,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要求.
5、项目固废主要为袋式除尘器收尘、坯体切割产生的下脚料、底板废料、网笼制作产生的下脚料、废油(桶) 、有机 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 UV 灯管及及生活垃圾等.袋式除尘器收尘全部返回筒仓再利用, 下脚料和底板废料全部返回废浆池 综合利用;
网笼制作下脚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确保符合《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对于废 UV 灯管、机械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油(桶) ,属 于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的标准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和 台账记录,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转运须执行五联单制度.
6、建设单位要加强生态环保意识,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多种植由乔木、灌木和草地相结合组成的绿化带,以美化环境, 净化空气,达到增氧降噪的目的.
7、环境风险:你单位要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中的环境风险要求,采取相应事故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并到县环保局备案,将事故风险发生概率及其产生的破坏降到最低程度.
8、项目建成投产前要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岗位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负责人,做好各项环保设施设备的运行和 维护并建立运行台账,制定自律监测计划,按《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要求规范排污口建设和规范设置采样 平台,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自律监测工作,并建立环保档案.
9、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后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安全、节能等相关许可手续,否则自行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 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