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7-04-12 |
及(iii) 经承租人及出租人双方同意协定,手续费应固定为未 偿还租赁本金额每年的 0.5%或1%. 租赁费用(本金和利息)应由承租人根喙厝谧首饬扌 议之条款按季度支付予出租人. 於交割程序完成日期 的结余: (1) 安徽融资租赁协议 (a) 承租人於交割程序完成日期就现有融资租赁应付 予出租人的累计未偿还金额(包括租赁费用和手 续费)约为人民币528,505,000 元(约相等於600,574,000港元). (b) 上述承租人应付予出租人的未偿还金额(倘加上 现有融资租赁的未提取本金、其利息及相关手续 费),预计不会超过约人民币714,972,000元(约 相等於812,468,000港元). (2) 湖北融资租赁协议 (a) 承租人於交割程序完成日期就现有融资租赁应付 予出租人的累计未偿还金额(包括租赁费用和手 续费)约为人民币1,292,137,000 元(约相等於1,468,338,000港元).
4 (b) 上述承租人应付予出租人的未偿还金额(倘加上 现有融资租赁的未提取本金、其利息及相关手续 费),预计不会超过约人民币1,879,065,000元(约 相等於2,135,301,000港元). 进行持续交易的理由 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融资租赁使安徽集团及湖北集团能确保其生产设备设施的供应 稳定可靠,从而促进其业务发展,并扩大其融资渠道.本公司认为,紧随交割程序 完成后继续融资租赁协议,对本集团实属有利.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融资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所涉交易乃本集团按一 般商业条款於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因此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 体利益. 概无董事就批准有关继续进行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所涉交易的董事局决议案放弃投票. 本集团及出租人的资料 本公司为国家电投常规能源业务的核心子公司.国家电投(连同其附属公司)为中 国唯一同时拥有火电、水电、核电及可再生能源资源的综合能源集团.於本公告日 期,国家电投间接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56.04%.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内地从事发电及售电,包括投资、开发、经营及管理火力、水力、 风力及光伏发电厂,其业务分布於中国各大电网区域. 中电投融和为国家电投的附属公司,成立於二零一四年,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及 租赁业务;
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
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租赁交易的谘询 和担保.
5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国家电投间接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56.04%.由於国家电投为本 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根鲜泄嬖蚨ㄒ,国家电投、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均为本 公司的关连人士.由於中电投融和为国家电投的附属公司,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所 涉交易已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根鲜泄嬖虻 14A.60 条,融资租赁协议项下所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 章 项下所有适用申报、年度审核及披露的规定.倘融资租赁协议获重续或其条款获修 订,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 章项下的相关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安徽公司」 指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家於中 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拥有 附属公司 「安徽融资租赁协议」 指 於交割程序完成前,安徽集团成员与中电投融和 於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就以融资租赁方式提 供设备设施所订立的若干协议 「安徽集团」 指 安徽公司及/ 或其附属公司 「董事局」 指 本公司董事局 「交割程序」 指 就各目标公司而言,收购协议所载先决条件达成 (或获豁免(如适用))(所有条件必须达成或获 豁免(如适用)的最后日期),其后订约方之间将 於二十个营业日内或订约各方议定的日期交换有关 各目标公司之相关须交付文件 「本公司」 指 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