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7-04-12 |
(二) 项规定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 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的规定, 本行政机关于
2016 年12 月20 日对你单位 公告下达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兴人社劳监责字 〔2016〕 89号) , 责令期限内, 你单位未进行改正.该行为属于 《劳动保 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规定的经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的规定, 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 罚: 对北京捷运通货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 元整. 责令你单位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按照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兴人社劳监责字 〔2016〕
89 号) 的要求向我局报送书面材料. 你单位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到你单位在本市开立帐户的银行缴纳罚款, 未在 本市银行开立帐户的, 以现金的方式到就近的银行缴 纳罚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 条第
(一) 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 可在自本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六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执行本行 政处罚决定的, 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 经过60日视为 送达.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路
9 号黄村镇政府 东配楼203室 联系人: 贾卫民、 张国华 联系
电话:
69244267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0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东人社劳监罚字 〔2017〕 17号 被处罚单位: 瑞玺 ( 北京 ) 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
56 号5层546室 证照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MA003EYQ0L 法定代表人: 樊永强 本行政机关于2016年8月31日在日常巡 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涉嫌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的情况, 并依法立案调查.经查, 你单位 用工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
56 号5层546 室.因采取其他途径均未有效送达, 本行 政机关于2016年11月4日通过公告形式向你 单位公告发出了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 (京东人社劳监询字 〔2016〕 0004432号) , 要求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 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派员携带相关材料到 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 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 未向我局提供该调查询问书所要求的书面材 料.因采取其他途径均未有效送达, 本行政机 关于
2017 年2月17 日向你单位公告了 《北京 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东人社劳监责字 〔2017〕
17 号) , 责令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
5 日 内派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 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材料. 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 《北京市东城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 (限期) 改正通 知书》 (京东人社劳监责字 [2016] 第34 号) 的 要求改正.上述行为已构成 《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