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7-04-12 |
(三) 项所规定的 经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行为.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
(一) 项、 第
(二) 项或者 第
(三) 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的规定, 本行政机关决定 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20000元罚 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至你单位在本 市开立帐户的银行缴纳罚款, 若在银行未开立 帐户的, 持现金到就近银行缴纳.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 的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 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 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 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19号3层314室 承办人: 郑辉、 杨朝辉
电话:
64094381 特此公告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0日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