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7-04-18 |
要加大制度保障和资金投入力度,扶持职业培训机构发 展,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增加培训职业 ( 工种)范围,提高培 训供给能力. ( 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与其签约的培 训机构名称、培训职业 ( 工种) 、等级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 息制作成宣传册,向有培训需求人员免费发放,为其就地就 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职业 ( 工种)提供便利.各区市 不得设置条件,限制有培训需求的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 要认真研究 先垫后补 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 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反映. ( 三)加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管理,街道 ( 镇)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中心不得无故拒绝受理培训人员基本信息登记 申请和补贴申请,不得推诿扯皮;
受理培训人员培训补贴申 请时,应指导培训人员填写 《 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学员评 价表》对培训机构的组织管理、培训质量等进行评价.对培 ―
9 ― 训人员反映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差、管理不规范或存在培训招 生虚假宣传等行为的,要及时向购买该培训机构培训服务的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将其作为是否继续承担政 府补贴培训任务的依据,并将其不规范行为纳入国家和省、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 四)各培训机构须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办学许 可证,公开培训职业 ( 工种) 、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 电话等,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 时要求组织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教学质量、培训学员考勤 登记和培训过程管理等工作;
要将安全和消防知识教育纳入 培训内容,提高培训学员安全和消防意识,确保培训学员培 训期间的人身安全. (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培 训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 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 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 ( 一)对2
0 1 8年1 2月3 1日至本 《 通知》实施前参加培 训且合格的人员,仍按青人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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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2 0号确定的培训 费和鉴定费标准给予补贴. ( 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 ―
0 1 ― 于做 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字〔2012〕5 1号)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 政局关于做好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发 〔
2 0
1 6〕1 2号) 、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试点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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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6 号)同时废止. ( 三)关于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强 制隔离戒毒人员以及企业在职职工的职业培训政策,由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
0 1 9年5月2 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
0 2 4年5 月1 9日. 附件:
1 、就业技能培训承接机构申报条件
2 、就业技能培训承接机构申报表
3 、职业资格培训职业 ( 工种)培训课时和补贴 标准目录 ( 试行)
4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补贴标准目录 ( 试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2019年4月1 7日―11―附件1 就业技能培训承接机构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