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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信箱甲
3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29 号东环广场 B 座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1-1-1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将根据网下向询价对象初次询价的结果确定 预计发行数量:
6000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19000 万股 发行方式: 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日期:
2007 年7月23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上市股份的流通 限制和锁定安排: 控股股东信达、主发起人中核四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 部分股份;
其他发起人及股东承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 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07 年7月2日发行人声明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1-1-2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 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 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 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 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大事项提示
1、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13000 万股, 本次发行
6000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为
19000 万股,上述
19000 万股均为流通股.其中: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股7647.9 万股)、主发起人中核四 Ο 四总公司(持股 1366.3 万股)承诺:自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其他股东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持股 3920.8 万股)、大唐八 Ο 三发电厂(持股 32.5 万股)、甘肃矿区粮油购销公司(持股32.5 万股)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 股份均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