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7-04-21 |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华侨城 (亚洲)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 之代表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 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 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 失承担任何责任. Overseas Chinese Town (Asia) Holdings Limited 华侨城 (亚洲) 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3366) 主要交易 收购於中山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21%股权及债权 C i C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4 附录一 -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I-1 附录二 - 目标公司之会计师报告 II-1 附录三 - 目标公司之管理层讨论及分析.III-1 附录四 -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IV-1 附录五 - 估值报告 V-1 附录六 - 一般资料 VI-1 C
1 C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收购事项」 指 深圳华京向厦门禹洲收购目标公司之目标股权及目 标债权 「公告」 指 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之公 告,内容有关收购事项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紧密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 指 华侨城 (亚洲) 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 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合作协议」 指 指珠海依云、厦门禹洲、深圳华京及目标公司於二 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订立之合作协议 「债权转让协议」 指 厦门禹洲与深圳华京就收购目标债权订立日期为二 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之目标债权转让协议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股权转让协议」 指 厦门禹洲与深圳华京就收购目标股权订立日期为二 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之目标股权转让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C
2 C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任何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 (定义见上市规则) ,且与上述 人士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该地块」 指 位於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二村名为 「新草尾」之地 块,总占地面积约为90,500.50平方米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认 其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Pacific Climax」 指Pacific Climax 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并由香港华侨城全 资拥有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第一太平戴维斯」 指 独立物业估值师第一太平戴维斯估值及专业顾问有 限公司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