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7-04-23

(一)减免范围: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 见》 (国办发〔2011〕45 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 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3〕

25 号) ,我市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纳入棚户区计划管理的城市 -

5 - 更新改造项目安置复建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2. 《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 性基金的通知》 (财综〔2010〕54 号)规定的城乡公办和民办、 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校舍安全工程 建设,免 征配套费. 3.《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发改 投资〔2014〕2091 号)明确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 配套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配套费.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 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二)减免程序: 属于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由建设单 位持相关政策文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到属地自然资源 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减免. 第九条 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 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征收机构收取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征 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配套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 坐收坐支和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 不得缓缴、 少缴、 抵扣.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 征收机构应依法责令限期缴纳;

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征收机构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予 -

6 - 以追缴. 第十条 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一)城市公共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 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方面 的支出) .

(二)城市环境卫生(包括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 水处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支出) .

(三)公有房屋.

(四)城市防洪.

(五)其他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 配套费的资金分配计划按照财政体制由财政部门在编制年 度预算时, 结合本级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各有关部门相关项目建 设进度予以统筹分配, 作为年度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一并按 《预 算法》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部门职责分工: 发改部门负责对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基数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和协助协调拟订 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 财政部门按照体制负责配套费的分配和监管, 牵头组织住建、 发改、 自然资源部门修改完善办法及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相应调 整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按自然资源部门要求提供建设工程基建投资 -

7 - 额计算基数的测算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配套费征收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配套费征收管理进行审计检查. 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 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10 月1日起施行,至2024 年9月30 日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 办法施行期间,所依据的国家、省政策如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 政策作为执行依据,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 局适时启动修订完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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