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7-04-24 |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 临2014-02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 1.
更新
2015 年至
2017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 2. 修订
2014 年相关类别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提示:本公告是依据《联交所上市规则》14A 章以及《上交所上市规则》10.2.
12、16.1 条的有关规定同时做出. 更新2015年至2017年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 谨请参阅本公司于
2011 年9月5日发出的有关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通函及于
2013 年6月27 日、28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有关持续性关联交易若干年度上限更 新的公告.本公司已于
2011 年10 月20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独立股东批准持续性关 联交易及截至
2014 年12 月31 日止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 本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之后将继续进行持续性关联交易,因此在未来三年(即2015年1 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会继续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持续性关联交易 的规定,包括在本公告披露更多资料、及寻求独立股东批准非豁免持续性关联交易(包括 相关的建议上限) . 修订2014年相关类别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 谨请参阅本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25日、26日在香港联交所及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有关 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一直密切关注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2014年相关类别持续性关联交易 现有年度上限可能不足以满足本集团全年所需.因此,董事会建议修订2014年相关类别现 有年度上限(即经修订2014年度上限) ,以配合本集团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需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 经修订2014年度上限须按《联交所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发出本公告. 董事会及独立股东批准
2014 年8月27 日至
28 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经 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通过更新、修订上限相关议案.其中,本公司的周吉平先生、廖 永远先生、汪东进先生、喻宝才先生、沈殿成先生、刘跃珍先生及刘宏斌先生作为关联董 事回避了表决.除上述披露外,本公司董事于上述交易中并无重大利益. 中国石油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基于上述关系, 中国石油集团属于 《联交所上市规则》 及 《上交所上市规则》 所指本公司的关联人士. 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之间的交易属于 《联 交所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上市规则》所指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新总协议及非豁免持续性 关联交易建议上限须按《联交所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获独立股东批准. 基于中国石油集团拥有的利益, 中国石油集团及其联系人不会就有关批准新总协议及非豁 免持续性关联交易建议上限的决议案投票. 就需独立股东批准的新总协议及非豁免持续性关联交易建议上限,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就此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意见.本公司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后认为:该 等事项系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中达成, 并一直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不逊于独立第三方 条款订立,对本公司和全体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因 此建议本公司独立股东同意该等事项. 此外, 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就非豁免持续性关联交易条款及建议上限向独立股东 提供意见,亦已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股东通函、独立董事委员会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 ,有关非豁免持续性关联交易建议上限,独立董事委员会意见及 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会载于股东通函. 载有持续性关联交易其他资料、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书的股东通函, 及为批准非豁免持续性关联交易建议上限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预计将会在2014 年9月10日或之前寄予股东. 1. 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