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7-04-24 |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 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1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 " 《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 " )的规定,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233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 《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 股东( "沪股通股东" ) ,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 " 《财税[2014]81 号通知》 " ) ,该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06233 元.如相 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企业所得税法》 " ) ) ,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 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926 元.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其所 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92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中国石油大厦 C 座0611 室 邮政编码:100007
4 联系
电话:(8610)
5998 6687 传真:(8610)
6209 9557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董事会
2017 年第
5 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