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7-04-25 |
近日,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来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7) 苏民终1647号】,就公司及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 团")与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公司有关纠纷一 案,江苏省高院已立案受理,并将于2017年10月20日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因侯东方等人诉公司侵权案终审败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苏州中院")判决公司返还侯东方等人4,500万元本金及利息.为此,公司 及沙钢集团于2016年5月12日依据《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 《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苏州中 院起诉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等公司原部分股东, 要求其赔偿公司因侯东 方诉讼案败诉支付的4,500万元本金、利息及所发生的相关诉讼费用. 2017年6月7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于2017年5月26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民初354号】,对上述案件判决如下:
1、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赔 偿原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损失31,494,052.70元;
2、被告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赔偿原 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损失38,492,731.00元;
3、驳回原告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21日、2017年6月9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涉及诉 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1)、《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2017-050).
二、二审上诉情况 因公司及沙钢集团不服苏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5民初354号】 部分内容,公司及沙钢集团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一审律师代理费 297,239元、鉴定费88,200元、二审律师代理费1,100,000元、再审律师代理费 500,000元、执行费112,400元.
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以赔偿金额72,513,172.7元 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17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 定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
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二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 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