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7-04-25 |
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效力、 证明对 象、举证方式等的理解认识存在错误,该举证的没举证时, 法官有义务 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适度的释明;
在 质证阶段, 可以要求当事人对证据的 真实性、 合法性、 关联性 三性 进行有 效说明, 提出明确的意见, 当出现新的 争议需要司法鉴定时,法官要告知负 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 四是在自认方面的释明. 《证据规 定》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对一方当事 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 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 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 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 从该条对拟制自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官通过询问另一方当事人的意 见,该方仍不表示的,视为自认,法 官要对当事人的拟制自认及其法律后 果进行提醒、 告知,对自认的撤回条 件、 理由也要告知. 五是在事实方面的释明.当事人 陈述案件事实,法官仔细听取各方的 陈述,但实践中会遇到当事人法律知 识和诉讼能力低下的问题,如果认为 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主张不明确或者模 糊混乱时, 法官要通过释明来探究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通过释明让当事人 陈述清楚、 补充完整.如果当事人不 改变陈述, 还要告知当事人所产生的 法律后果. 六是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释明.根据《证据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 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 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不受 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人民法 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 力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合时, 法官就应 行使释明权, 征询当事人是否要变更诉 讼请求以及告知不变更诉讼请求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 七是在反诉方面的释明.在出现被 告以 抵销权 进行抗辩和要求对方赔偿 损失的情况下, 法官应就抵销权和赔偿 请求权的行使进行释明, 告知当事人应 提起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否则将会出 现重诉, 增加讼累和冲突持久, 不利于被 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如果通过释明 能够使双方争议一并解决, 可以节约有 限的司法资源, 也使双方当事人节约诉 讼成本, 实现 双赢 . 八是在辩论阶段的释明.辩论环节,双方当事人都要提出支持自己诉讼 主张的有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当双 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与 所提出的诉讼主张自相矛盾,模糊不清 或者逻辑混乱时,法官就应该行使释明 权,告知或提醒当事人要做到辩论有 序、主张明确合法、重点突出、依据充 分. 实施法官员额制以后, 为了 更好地适应案件日益增长的审判 工作需要, 应该向改革求效率, 向 创新求效率, 向理念求效率. 实施法官员额制以后, 为了更好 地适应案件日益增长的审判工作需要, 笔者认为,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 审判效率.
一、 向改革求效率 借力责任制,充分利用简易程序.对尚在简易程序内的疑难案件, 依托法官会议机制集思广益, 敢于适 用简易程序审结.借力庭审改革, 有效 运用庭前会议.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或者 部分被告能够送达的公告案件, 强化庭 前会议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运用, 减少 开庭次数.借力文书改革, 科学简化 文书写作.通过庭前沟通、 庭审释明, 引导当事人庭审中确认无争议的事实 和诉请, 革新文书体例, 在裁判文书中 直接认定, 提高写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