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7-04-29 |
2015 年5月24 日出具的开 元评报字[2015]
119 号 《重庆蓝石博奥照明系统有限 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净资产价值 评估报告》 《转让说明书》 指 《重庆睿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013 年修订) 《挂牌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 本标准指引(试行)》 《推荐规定》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 定》 元指人民币元 关于重庆睿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
3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睿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 德恒 D201507281793760243CQ 致:重庆睿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指引》、《推荐规定》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己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 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与 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 关于重庆睿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
4 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转让说明书》中及其摘要中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公司本次挂牌 《转让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 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7.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