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7-05-08 |
3、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 营的实际情况, 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制定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博通集成电路 (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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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价稳定预案 为达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目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公司于
2017 年6月1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上市三 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上市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 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0 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 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应当选择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票.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 1%,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 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 Beken BVI 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 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现金分红款(税后)总额的 20%.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 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薪酬(税后)总额的 20%.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预案停止条件 (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博通集成电路 (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 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则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如已达到该比例,则以通过公司回购股 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2)单一会计年度,作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控股股东)和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已实施一次, 则除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自愿提 出增持计划,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3)单一会计年度,如前述(1) (2)项情形均已发生,且公司控股股东累 计增持公司股票支出已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则公司本年度稳定股价预案可以 不再启动.
4、未按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 (1)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提出或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和实施 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 (2)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 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