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7-05-10 |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82,856,800 股,占总股本的 58.928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3 年7月11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731 号《关于核准龙星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0,000 股,并于
2010 年7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200,000,000 股.
2011 年04 月19 日,经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总股本 200, 000,000 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00 元(含税) ,同时以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每10 股转增
6 股(面值
1 元) .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320,000,000 股.
2012 年3月28 日,根据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2011 年利润分 配预案》 ,公司以
2011 年末总股本 320,000,000 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2.00 元(含税) ,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 股转增
5 股(面值
1 元) ,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480,000,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总数为 282,856,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928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刘江山及从控股股东处受让股份的股东刘红山、刘焕珍、 刘河山、江浩、马宝亮、孟奎、徐刚、管亮及魏亮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江山、刘河山、江浩、马宝亮、 孟奎、徐刚、管亮及魏亮承诺上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 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遵守公司章程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3、避免同业竞争承诺:2008 年6月24 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刘江山先生向 本公司出具承诺函, 并郑重承诺:"其目前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的情况;
其目前除持有公司 67.13%的股份外,未投资或控制其他企业,亦不存 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其在今后作为公司控 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期间, 不从事与公司及/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业 务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
其今后将不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公司及/或公司 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方式 控制该经济实体、经济组织".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