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7-05-10 |
(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 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并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4 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 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 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 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 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 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并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 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5 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 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 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