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7-05-13 |
1、公司子公司国电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光伏)为宜兴产业园区内公司代收代 付园区水费、电费、动力费等费用,东方环晟期末尚余
115 万元未支付,计入其他应收款.
2、公司子公司天津中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融资租赁)与东方环晟开展
4 年期、不超过 2.4 亿元人民币的设备直租业务.截至
2018 年12 月31 日,东方环晟剩余应 还本息合计 15,369.92 万元,计入长期应收款. 综上所述, 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计入长期应收款, 其他款项作为往来款计入其他应 收款,公司的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金额为 7,135.55 万元,主要构成如下表: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占用金额(万元)) 占用形成的原因 占用性质
1 华夏聚光(内蒙古)光伏电力 有限公司 5,004.56 预付设备款 经营性占用
2 天津环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6.86 预付设备款 经营性占用
3 无锡中环应用材料有限公司 2,114.13 预付工程款 经营性占用 合计 7,135.55 具体会计处理是:
1、2015 年1月,公司子公司呼和浩特环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聚)与华 夏聚光(内蒙古)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聚光)签订 C7 系统(七倍聚光跟踪系 统)光伏设备供应合同,合同金额 87,666.04 万元.截止到
2018 年末环聚实际支付 87,666.04 万元, C7 设备中部分物料是进口设备, 由于在建设及运行期间, 部分进口零部件发生故障, 按合同约定需要进行换货调整,实际到货货值 82,661.48 万元,其余未完成换货,故形成 5,004.56 万元的预付设备款,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
2、2018 年8月,公司子公司中环领先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领先)与天
3 津环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环博) 签订
4 台自动去边机采购合同, 合同总价为 889.20 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中环领先已经支付 400.14 万元.2018 年11 月,其中
2 台自动去边机 已到货,对应合同金额为 444.60 万元(含16%增值税) ,由于发票未开,按暂估价 383.28 万元(不含增值税)入账,与已支付的款项差为 16.86 万元,该笔款项期末计入其他非流动 资产.
3、2017 年国电光伏与无锡中环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应材)签订《合作协 议》 ,主要针对
106 厂房的修缮内容以及修缮费用、修缮物的归属进行了约定.基于《合作 协议》 ,双方于
2018 年8月签订了修缮项目的付款协议,按约定国电光伏支付给中环应材 2.38 亿元修缮款.截止
2018 年12 月底中环应材移交给国电光伏 2.17 亿元工程量,剩余 2,114.13 万元工程量因为尚未完成竣工验收, 在2018 年末未进行移交, 该笔款项期末计入其 他非流动资产. 综上所述,上述款项为预付设备款及工程款,符合非流动资产的定义,公司的账务处理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公司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2018 年末占用资金余额,以及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 金额的具体会计处理,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检查相关科目明细账,了解重大明细项目的内容及性质,进行类别分析;
2、检查发票、合同、协议及入库和运输单据等相关证实交易的支持性文件,确定会计 处理是否正确;
3、结合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监盘程序,检查在资产负债日前后的入库资料,确定相 关账务处理计入了正确的会计期间.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