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7-05-15 |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2017】891 号文核 准,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香江控股" 、 "上市公司" 、 "发行人" 或"公司" )获准面对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含12 亿元)的公司债券.根据《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度 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发行规模为不超过 1.4 亿元(含1.4 亿元) ,期限为
4 年期,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簿记建档的方式发行.本期债券发行工作已 于2019 年5月31 日结束, 实际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 亿元, 最终票面利率为 8.1%,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50 万元,已于
2019 年5月31 日划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 "债券受托管理人"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 行" )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号 账户金额(万元)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分行
801880100077322 9,950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金融机构 借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购买用于划转资金监管账户 内资金的空白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不得申请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支 付渠道.
(二)甲方使用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时,应向乙方发出《人 民币资金支付委托书》,委托书需记载划款金额、划款日期、付款人名称、划出 账号、收款人名称、划入账号、收款人开户行和付款人附言等内容.
(三) 乙方对甲方提交的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 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甲方未将委托书交给乙方或委托书内容有误的,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划款申请.
(四)甲方应在到期偿还日的
2 个工作日之前,将应偿付的债券本息全额存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