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7-05-15

(五) 如甲方未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内将资金足额存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账户的,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丙方. 若到期偿还日未偿付相应本金和利息金额, 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七)作为甲方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八)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黄伟、林龙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丙方指定的上述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或相关证明文件不符合 预留的资料,乙方有权拒绝其请求.

(九)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十)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监管账户的支出清单. (十一)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 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经甲方同意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的 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二)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账户流水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监管账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十三)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监管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6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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