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7-05-15 |
519122 该分 级基 金是 否开 放申 购、赎回是是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为本基金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1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的期间.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投资者可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 务,在本基金开放期的第1个工作日和第2个工作日,投资者可以进行赎回业务的办理.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 《 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 除法律法规或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 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在开放日的第1个工作日和第2个工作日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该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2014年度第二次开放期定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5日,共计五个工作日. 投资者可 在整个开放期的五个工作日中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在开放期的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2月1 日、12月2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2.2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在开放日的第1个工作日和第2个工作日办理本基金的赎 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各代销机构、本公司直销柜台业务办理时间为交易日的9:00至11:
30、13:00至15:00.网上交易全 天24小时接受业务申请,当日15:00之后提交的申请将于第二个交易日受理. 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申购业务受理时间至当日15:00止,超过15:00之后的申请,将视为无效申请. 赎回业务的受理截止时间 为开放期第二个工作日 ( 本开放期第二个工作日为2014年12月2日)15:00止, 超过15:00之后的赎回申 请将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3.1.1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或详见各代销 机构网点公告. 3.1.2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每笔申 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3.1.3直销机构 ( 柜台方式)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 3.1.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最低追加申 购金额为1,000元. 3.1.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