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7-05-15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宋雪云、张朋起、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9,586.63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宋雪云与张朋起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9日,张朋起签署配偶质押同意书,同意宋 雪云将其名下鹏起科技股票质押给公司. 2016年10月12日、2017年1月13日,公司与宋 雪云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宋雪云以其持 有的鹏起科技股票质押给公司,融入资金人民币20,186.63万元. 部分购回后,待偿还融 资本金为19,586.63万元. 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 《 保证合同》,为前述 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宋雪云未按时向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公司于2018年11月向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宋雪云返还融资借款本金19,586.6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 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判令张朋起、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

确认公司在前述各项款项总额范围内对宋雪云用于质押的31,210,000股鹏 起科技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8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 ( 2018)云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宋雪云向公司返还初始交易本金19,586.6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等,公司 在前述各项款项总额范围内对宋雪云用于质押的31,210,000股鹏起科技股票享有优先 受偿权,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前述 《 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执行裁定,指定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 五)公司诉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等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华翔 ( 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顺 杰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2、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0,000.00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30日,公司与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深 圳阜财 )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深圳阜 财以其持有的美都能源 ( 证券代码600175)股票质押给公司,融入资金人民币38,000万元. 经多次部分购回后,待偿还融资借款本金为10,000万元. 华翔 ( 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为深圳阜财的普通合伙人,北京顺杰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为深圳阜财的有限合伙人. 由于深圳阜财提供质押的股票价值跌破双方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且其未按 时向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公司于2018年11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深圳阜财返还融资借款本金10,00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罚息、违约 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判令华翔 ( 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判令北京顺杰 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以其在深圳阜财逾期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判令公司对被 告享有的美都能源36,639,269股及孳息以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 受偿. 公司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就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并指定昆明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 六)公司诉谷红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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