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7-05-15 |
二、 平安证券主动独家发起设立 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是否意味着 平安证券准备承担全部责任? 设立该基金并不意味着平安证券 需要或准备承担全部责任.本次万福生 科虚假陈述事件的直接责任方为万福 生科,平安证券作为万福生科上市的中 介机构之一,虽未参与或协助其造假行 为,但未能及时发现并遏止这一造假案 件的发生,应当也愿意承担中介机构相 应的责任. 平安证券主动独家出资3亿元人民 币发起设立专项基金,是为了搁置复杂 的责任认定和划分等问题,避免较长的 司法程序,使符合条件投资者的损失得 到先行补偿.这是公司本着纠错、负责 的态度,从有效保护万福生科投资者利 益的角度出发做出的决定. 平安证券本次采用 先偿后追 的 模式,在设立基金先行补偿投资者损失 的同时,对平安证券支付的超出自身应 承担责任份额的补偿金额,公司将依法 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的其他责任 方进行追偿,并将就自身因万福生科事 件所受损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 律责任.
三、 万福生科事件投资者利益补 偿专项基金在架构设置和运作机制上 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通过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 金以解决万福生科事件的模式,在证券 市场尚无先例,实际操作中也确实可能 会面临多方面难题.为了充分、有效地 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基金在架 构设置和运行机制中将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依法合规.本次基金的设立 及运作,将严格遵照 《 证券法》等法律 并参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利 益,并切实避免可能的争议. 第二,公信力.中国证券投资者保 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中证 投保基金公司 ) 同意担任基金管理 人.基金聘请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 平先生,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方流芳 先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 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会长郭锋先生,厦 门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黄世忠先生,德 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建明先 生等法学、会计学专家以及知名财经评 论家叶檀女士,组成专家委员会,就基 金设立、补偿方案以及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中国建 设银行担任基金托管银行确保基金财 产安全完整.上述举措在基金管理和运 行的各个环节体现了公信力. 第三,及时高效.本次基金充分利 用了我国证券市场成熟的电子化系统, 投资者通过基金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确认接受补偿方 案并自愿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补偿金 的划付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 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 )通过结 算系统统一完成,整个过程高度电子化 和自动化, 避免了投资者信息查询、证 据收集、身份公证和书面确认等复杂手 续,最大程度降低了投资者获得补偿的 成本.基金管理人还将聘请国内知名的 会计师和律师团队, 组成补偿工作组, 专职高效地处理基金的日常工作. 第四,公平性.所有适合条件投资 者都会得到公平对待.基金由中证投保 基金公司独立运作,避免基金运作受到 干预.基金设立专属网站、热线电话和 专设邮箱等多种沟通渠道,为各类投资 者提供公平便利的查询沟通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