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7-05-15 |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安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可转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平安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