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7-05-16 |
(六)》第十七条就新增设了组 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作为刑法第二百 六十二条之一,即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 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 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此轻刑还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不 过我们注意到暴力是组织儿童乞讨的重 要手段之一,而这种暴力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 丐帮 分子事先以暴力手段将他人打 伤成残疾人,然后以暴力、胁迫手段将这些 人组织起来进行乞讨;
二是 丐帮 分子在 组织残疾人乞讨过程中,残疾人不从,便采 用暴力手段对付残疾人,从而使残疾人受 到伤害. 这两种暴力都涉及故意伤害罪. 可见, 整体上故意伤害罪是重罪,组 织残疾人乞讨罪是轻罪,但是,当故意伤 害的结果是轻伤时, 故意伤害罪又是轻 罪,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是重罪.因此,对 于惩治这些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法律应 该灵活适用. 其一,如果故意伤害结果是 轻伤的,应定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其二,如 果故意伤害结果是重伤或者以特别残忍 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定故意 伤害罪,这样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组织乞讨的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违 法犯罪行为, 更是对人们心灵深处善良 用意的践踏. 刑法作为缓解社会矛盾最 后的阀门, 理应该是悬在严重危害社会 分子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 指保外就医),立法本意是以改造的目 的设计的人性化条款, 原本是激励入 狱者 重新做人 ,对落实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激励罪犯改过自 新,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缺乏足够的 监督, 它们很大程度上却异化为刑罚 执行腐败的 后门 ,一些有权有势的 人犯案被判重刑后, 通过施展影响非 法获得假释或减刑,有的罪犯以权、花钱 赎身 ,不仅损害法律权威,也关系 到民众对社会公正的信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紧急 叫停了135件减刑假释案件. 此后不 久, 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 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 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 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 严规范程序, 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 律责任. 从目前来看,违法减刑、假释、暂 予监外执行主要暴露在三个方面:一 是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 黑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 监外执行上. 这三类罪犯普遍经济条 件较好,社会关系众多,采取各种方法 获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条件和渠 道,相对更多、更容易. 二是假立功成 为罪犯违法获取减刑假释的 捷径 . 突出表现为一些罪犯及其亲友为了使 罪犯获取减刑假释, 通过各种不正当 手段获取立功线索, 然后向司法机关 揭发或者提供. 三是刑罚变更执行的 程序机制有待完善. 办理减刑、假释、 保外就医案件主要涉及监狱、看守所、 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目前监狱等执行 机关的执法权力较大, 计分考核制度 不尽合理,基本主导着减刑、假释、保 外就医案件的办理. 法院缺少专门的 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庭,对成批提请的 减刑、 假释案件只能进行批量化办理 和形式性审查. 刑罚执行出现腐败, 既由于制度 设计上的漏洞, 也因为权力运行中缺 乏监督. 发生在高墙内的种种腐败行 为,由于比较隐蔽,监管不易.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的罪 犯 花钱赎身 、逍遥狱外,执法司法人 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现象,引起了 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质 疑, 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执法司法 公信力. 此次中央政法委出台的指导 意见规定,对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 监外执行的,要提前公示,司法文书一 律上网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