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7-05-16 |
四、其它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 积极落实本备忘录, 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 撤销、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 由各部门
8 协商解决.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表: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
9 附表 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 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1.失信企业和人员产 生新的违法违规行 为时, 依法依规从严 从重处罚.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 (国发〔2014〕21 号)
五、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 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 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 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 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 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 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 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 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 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6〕
33 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 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 发放, 限制新增项目审批、 核准, 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融资, 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 商务部
10 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对 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0 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 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 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 黑名单 制度. (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 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 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 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