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7-05-16 |
2012 年第
11 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 营行为.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 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 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 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2.失信企业和人员不 可享受家政服务领 域的支持政策, 如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 (国发〔2014〕21 号)
五、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商务部
11 训补贴、企业培育、 保险补贴等.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