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7-05-20 |
1 C CHINA SHUN KE LONG HOLDINGS LIMITED 中国顺客隆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74)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审核委员会 ― 职权围 (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的修订版) 中国顺客隆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连同其附属公司合称 ( 「本集团」 ) 的董事会 ( 「董 事会」 ) 已成立称为审核委员会 ( 「审核委员会」 ) 的董事委员会,其组成及具体职责载列 如下: 1.
成员 1.1 审核委员会须由董事会委任及应由最少三名成员组成 ( 「成员」 ) . 1.2 成员须从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委任.大多数成员应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其中至少一名须为具备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1.3 董事会须委任审核委员会主席.主席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4 本公司现任核数公司的前任合夥人在以下日期 (以较后者为准) 起计两年内,不 得担任审核委员会成员:(a)终止作为该核数公司合夥人的日期;
或(b)终止拥有 该核数公司任何财务权益的日期. 1.5 审核委员会各成员的任期须由董事会於委任时决定. C
2 C 2. 秘书 2.1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须为审核委员会的秘书. 2.2 审核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具备合适资格及经验的任何其他人士担任审核委员会秘 书. 3. 会议 3.1 审核委员会每年须召开最少两次会议.外聘核数师可要求审核委员会主席召开 审核委员会会议. 3.2 除另有协定或获豁免外,审核委员会举行的所有定期会议,须於会议日期至少 14日前向各审核委员会成员及任何其他须出席的人士发送召开会议的通告,以 确认地点、时间及日期,而14日内举行的续会则毋须事先通知.尽管有通知期 的规限,成员出席会议即视为所需通知的规定已获豁免. 3.3 审核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其中一名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4 成员可亲身、透过电话或 (可供所有出席者使用的) 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3.5 审核委员会的决议案须经过半数成员投票通过. 3.6 经全体审核委员会成员签署的决议案将视为有效,犹如已於审核委员会举行的 会议上获通过. 3.7 审核委员会的会议纪录须由审核委员会秘书保存,及可供审核委员会任何成员 及或本公司任何董事在发出合理通知后的任何合理时段查阅.会议纪录的初 稿及终稿须在会议后合理时间内发送全体成员,供成员表达意见及记录.一旦 获彼等同意,审核委员会秘书须向董事会全体成员传阅审核委员会的会议纪录 及报告. C
3 C 4. 出席会议 4.1 审核委员会应与外聘核数师每年举行最少一次没有执行董事会成员在场 (受审 核委员会邀请者除外) 的会议. 4.2 应审核委员会的邀请,以下人士可出席全部或任何会议:(a)内部审核主管或 (如缺席) 内部审核代表;
(b)财务总监;
(c)其他董事会成员. 4.3 只有成员方享有投票权. 5. 股东周年大会 审核委员会主席须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及准备回答任何股东对审核委员 会工作的提问.若审核委员会主席未能出席,应由另一名审核委员会成员 (必须 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该人士须准备回答任何股东对 审核委员会工作的提问. 6. 职责与责任 审核委员会的职责乃为其他董事、外聘核数师及管理层就其有关财务及其他申 报、内部监控及审核相关职务进行沟通的重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