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7-05-21 |
1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 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所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 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2886) 解除有关提供财务资助之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兹提述滨海投资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的公告 ( 「该 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天津清洁能源向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泰达提供 财务资助的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二零一八年 十月十五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有关延迟寄发通函的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 公告内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解除协议 诚如该公告所述,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天津清洁能源(作为贷款人)与泰达(作 为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根钚,天津清洁能源同意向泰达授出人民币 200,000,000 元之贷款,自提款日期起计为期一年.同日,泰达签立就该等物业以天津 清洁能源为受益人之抵押协议(「抵押协议」,连同贷款协议,合称「该等协议」)以 担保泰达於贷款协议项下之责任. 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天津清洁能源与泰达订立解除协议(「解除协议」),以即 时解除该等协议.双方已确认在该等协议项下概无尚未履行责任及义务(有关费用的条 款除外).由於该等协议已被解除,由泰达作出以天津清洁能源为受益人之物业抵押亦 被解除.本公司将不会就该交易寄发通函,亦不会就此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 订立解除协议之理由 该等协议签署后,泰达已按抵押协议要求着手处理物业抵押向相关中国监管机构登记的 程序,惟该登记仍然尚未完成.考虑到自签订该等协议至目前之时间及何时会完成物业 抵押之登记之不确定性,本公司认为不进行该交易将符合本集团及股东之利益.在这种 -
2 - 情况下,双方在友好基础上同意解除该等协议.本公司相信解除该等协议不会对本集团 的财务状况和营运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上市规则之涵义 本公司乃按照上市规则第14.36条及第14A.35条之要求刊发本公告.由於泰达为主要股 东,持有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约60.19%,故泰达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解除协议项下拟 进行的交易根鲜泄嬖虻14A章因而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然而,由於解除协议订 约方毋须向对方作出任何付款,故订立解除协议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公 布、申报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承董事会命 滨海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高亮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张秉军先生及高亮先生,四名非执行董事申小林先生、张 军先生、王刚先生及于克祥先生,以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叶成庆先生太平绅士、罗文钰教授、谢德贤 先生及刘绍基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