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7-05-24 |
合成材料设计与制造;
炼化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汽车配件销售;
电信和 其他信息传输服务;
市政公共设施;
园林绿化;
苗林花卉销售;
广告业务;
房屋设备 租赁;
进出口业务;
金属结构件制造与销售;
物业管理;
产品特征、特性检验、计量、
3 认证、其他技术检测服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该厂是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4,471,638 股,占本 公司总股本的 16.3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 条第
(四) 款规定,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该厂依法存续经营,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以往的交易均能正常履约.
三、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遵循以下 原则确定:
1、有国家规定价格的,依照该价格进行;
2、没有政府定价的,有可适用行业价格标准的,依照该价格进行;
3、如无适用的行业价格标准,依据市场价格进行;
4、没有市场价参照的,参照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成本加合理的利润进行.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暖气、工程、运费均采用市场价;
警卫消防费为协议价,是依据本公司人工成本加合理利润确 定.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采购暖气,旨在就地取材,降低采购成本;
在提 供劳务事项上发生的关联交易可以合理分流公司人员,降低用工成本.在接受劳务事 项上发生的关联交易可以充分利用关联方的车辆、人员,为本公司提供优质、安全、 专业的服务.上述交易均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业务往来,有利于提高公司生产经 营的保障程度, 提高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这些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以后仍将延续进行. 各项交易定价结算办法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交易的风险可控,体现公平交易、 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4 公司相对于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 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此类交易而对 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关联交易的签署情况
1、2012 年3月、2013 年5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蓝德精细石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分别与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通勤客运公司签订了"车辆租用协议书" ,向 其租用大巴车接送员工上下班.根据运输市场运价情况,双方协商,租用车辆运价
74 元/小时,倒班车按当月全天(8 小时/天.辆)、白班车按周(8 小时/天.辆)计算值班运 费,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
2、
2011 年10 月、2012 年12 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蓝德精细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签订了"供用热合同" ,收费标准为:工 业供暖部分按 5.6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他部分按 5.0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 积).每年额定供热天数为
6 个月,每年付款方式为现金一次性付清(按实际供暖面积 结算).合同有效期
3 年.
3、2013 年4月,公司与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签订了《供应总库及办公楼保 安服务》 ,由公司承揽独山子石化总厂供应总库及办公楼保安服务业务.合同总金额 暂定 403.62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