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7-05-27

(四)对外贸易失信主体 对外贸易主体出现违反相关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 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通过虚假贸 易,非法买卖外汇,骗贷骗赔骗税骗外汇,洗钱、套利、编造虚假 业绩,或者因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给社会及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 危害和损失,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相关失信主体、 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二、惩戒措施及实施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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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领域惩戒措施

1、有关主管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作为对外投资重点监控对象.

2、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严重失信主体对外 投资备案、核准等申请不予受理.

3、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不予办理对外投资 项下外汇登记、购汇、汇出手续等.

4、有关管理部门停止对严重失信主体对外投资项目给予政策 支持.

(二)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领域惩戒措施

1、有关主管部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2、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3、未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 中介服务的, 有关主管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 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

4、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5、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 有关主管部门依规定查处取缔.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金融国际合作领域惩戒措施

1、逐步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向 相关境外监管机构提供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信息.

2、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境内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境外营

5 业性机构、代表处以及收购境外保险机构或向境外保险类机构增资 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3、违法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限制其担任保险机构境外设立 机构的负责人.

(四)国际贸易领域惩戒措施

1、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2、有关管理部门停止对严重失信主体服务贸易项目给予政策 支持.

3、失信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

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4、失信主体在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 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

5、质检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注册资质申请审慎受理,对责 任主体申报的进出口商品实施加严检验检疫措施.

(五)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1、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 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2、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 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时,依法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3、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发起设立保险公司和变更股权、 实际控制人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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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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