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7-05-27 |
5、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6、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 动.
8、对严重失信主体发布的广告要予以重点监管,经核实是虚 假违法广告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依法查处.
9、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 或参考.
10、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核股票发行上市及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时的重要参考.
11、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12、将失信主体的失信记录作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 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的重要参考.
13、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加大对失信主体日常监督检查 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14、失信主体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15、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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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依法限制失信主体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 金支持.
17、对失信主体,限制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18、对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人,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 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和国有独资企业高 级管理人员及提名为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建议人 选.
19、对失信主体,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
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20、将失信主体相关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的参考.
21、将严重失信主体及责任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相关机构及其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享受优惠性 政策时的审慎性考量因素.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各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 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 体和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国家发 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外交部及相关部门网站和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用中国 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 严重失信主体和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
8 期通报机制,有条件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对外经济合作领 域严重失信主体和责任人相关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 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 戒措施.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 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为准.
1 附录 惩戒措施及相关法律依据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一)对外投资领域管理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有关主管部 门将严重失信 主体作为对外 投资重点监控 对象. 2.有关主管部 门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严重 失信主体对外 投资备案、核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