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7-05-27 |
1 目的: 1.
1 为健全本公司办理资金贷与他人、为他人背书或提供保证之作业有所遵 循,特依腹⑿泄咀式鸫爰氨呈楸Vご碜荚颉辜氨竟菊 程第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2 围: 2.1 本公司及子公司办理资金贷与、为他人背书保证者,应依本作业程序规 定办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3 名词定义: 3.1 资金贷与他人:系指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或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之公司 或行号之资金贷与. 3.2 背书保证系指下列事项: 3.2.1 融资背书保证包括: 3.2.1.1 客票贴现融资. 3.2.1.2 为他公司融资之目的所为之背书或保证. 3.2.1.3 为本公司融资之目的而另开立票璺墙鹑谑乱底鞯1U. 3.2.2 关税背书保证,系指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关关税事项所为之背书 或保证. 3.2.3 其他背书保证,系指无法归类列入前述 3.2.1 及3.2.2 之背书或 保证事项. 3.3 子公司及母公司:应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之规定认定之. 3.4 净值:财务报告系以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编制者,本作业程序所称之净值, 系指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规定之资产负债表归属於母公司业主 之权益. 3.5 公告申报:系指输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指定之资 讯申报网站. 3.6 短期:系指一年. 3.7 事实发生日:系指交易签约日、付款日、董事会决议日或其他足资确定 交易对象及交易金额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4 权责: 4.1 本作业程序之管理单位为财务部.
5 作业流程图:(略) 怡利电子集团企业页次:2/6 文件名称 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作业程序 文件编号 EL-B04 版次06 制订单位 财务部
6 管理重点: 6.1 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 6.1.1 得贷与资金之对象: 6.1.1.1 公司间或与行号间有业务往来者. 6.1.1.2 公司间或与行号间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者. 6.1.2 资金贷与他人之评估标准: 6.1.2.1 因业务往来关系从事资金贷与,贷与金额与业务往来金额是 否相当之评估标准: 6.1.2.1.1 与本公司业务往来一年以上. 6.1.2.1.2 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者,以最近三个月往来交易金 额为贷与金额上限. 6.1.2.2 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者,得贷与资金之原因及情形: 6.1.2.2.1 本公司持股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公司因业务需要而有 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者. 6.1.3 资金贷与总额及个别对象之限额: 6.1.3.1 业务往来资金贷与之总额及个别对象之限额:本公司贷与之 总额不得超过净值之百分之四十;
个别贷与金额不得超过净 值之百分之十与业务往来金额孰低者.所称业务往来金额系 指双方间最近三个月进货或销货金额孰高者. 6.1.3.2 短期融通资金贷与之总额及个别对象之限额:本公司总贷与 金额以不超过净值的百分之四十为限.个别贷与金额以不超 过净值的百分之十为限. 6.1.3.3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百之国外公司间从 事资金贷与之限额: 6.1.3.3.1 业务往来资金贷与总额及个别对象之限额 : 本公司贷与之 总额不得超过净值之百分之五十;
个别贷与金额不得超过 净值之百分之二十与业务往来金额孰低者 . 所称业务往来 金额系指双方间最近三个月进货或销货金额孰高者. 6.1.3.3.2 短期融通资金贷与总额及个别对象之限额 : 本公司总贷与 金额以不超过净值的百分之五十为限 . 个别贷与金额以不 超过净值的百分之二十为限. 6.1.4 资金贷与期限及计息方式: 6.1.4.1 每笔资金贷与期限以一年为限. 6.1.4.2 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机构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本公司贷 款利息之计收方式,以贷款合约为准. 怡利电子集团企业页次:1/6 6.1.4.3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百之国外公司间从 事资金贷与之期限及计息方式,与上述 6.1.4.1 及6.1.4.2 相同. 6.1.5 资金贷与办理程序: 6.1.5.1 徵信: 6.1.5.1.1 本公司办理资金贷与事项,应由借款人先检附必要之公 司资料及财务资料,向本公司以书面申请融资额度.本 公司受理申请后,财务部应就贷与对象之所营事业、财 务状况、偿债能力与信用、获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调 查、评估,并拟具报告. 6.1.5.2 授权: 6.1.5.2.1 本公司办理资金贷与事项,经本公司财务部徵信,并送 请法务会审后,呈总经理核准并提报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办理,不得授权他人决定. 6.1.5.2.2 本公司与子公司间,或子公司之间之资金贷与,应依 6.1.5.2.1 规定提董事会决议,并得授权董事长对同一 贷与对象於董事会决议之一定额度及不超过一年之期间 内分次拨贷或循环动用. 6.1.5.2.3 前项所称一定额度,除符合 6.1.5.2.2 者外,本公司或 子公司对单一企业之资金贷与之授权额度不得超过该公 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十. 6.1.6 详细审查程序: 6.1.6.1 资金贷与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6.1.6.2 贷与对象之徵信及风险评估. 6.1.6.3 对公司之营运风险、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之影响. 6.1.6.4 本公司办理资金贷与事项时,除子公司外应取得同额之担保 本票,必要时并办理动产或不动产之抵押设定.前项债权担 保,债务人如提供相当资力及信用之个人或公司为保证,以 代替提供担保品者,董事会得参酌财务部之徵信报告办理. 前述担保品除土地及有价证券外,均应投保火险. 6.1.7 公告申报程序: 6.1.7.1 应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报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资金贷与余 额. 6.1.7.2 本公司资金贷与金额达下列标准之一者,应於事实发生日之 即日起算内公告申报: 6.1.7.2.1 本公司及子公司资金贷与他人之余额达本公司最近期 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6.1.7.2.2 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单一企业资金贷与余额达本公司最 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十以上. 怡利电子集团企业页次:2/6 6.1.7.2.3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资金贷与金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 以上且达本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二以上. 6.1.7.3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属国内公开发行公司者,该子公司有前述 应公告申报之事项,应由本公司为之. 6.1.8 已贷与金额之后续控管措施、逾期债权处理程序. 6.1.8.1 财务部应评估资金贷与情形并提列适足之备抵坏帐,且於财 务报告中适当揭露有关资讯,并提供相关资料予签证会计师 执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6.1.8.2 办理资金贷与事项,应建立备查簿,就资金贷与之对象、金额、董事会通过日期、资金贷放日期及依 6.1.6 规定应审慎 评估之事项详予登载备查. 6.1.8.3 内部稽核人员应至少每季稽核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及其执 行情形,并作成书面纪录,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应即以书 面通知各监察人. 6.1.8.4 因情事变更,致贷与对象不符规定或余额超限时,应订定改 善计画,将相关改善计画送各监察人,并依计画时程完成改 善. 6.1.9 经理人及主办人员违反本作业程序时,依公司奖惩管理办法处理 之. 6.2 背书保证作业程序 6.2.1 得背书保证之对象: 6.2.1.1 本公司对有业务往来之公司不做背书保证之行为. 6.2.1.2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公 司. 6.2.1.3 直接及间接对公司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公 司. 6.2.1.4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达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 间. 6.2.2 办理背书保证之额度: 6.2.2.1 本公司办理背书保证总额度不得超过净值之百分之五十;